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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推卸责任,律师巧妙证劳动关系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7:23

否认员工有高招,离职经理把包扛
                         寻找证据有锦囊,车到山前还有路
——张强诉优格服饰广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加班费纠纷一案
 
 【案情】2010314日张强看到湖北优格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优格服饰广场的招聘广告,即和广告上的联系人刘明专联系,当日经刘明专面识,张强成为优格公司电工,开始在其所属设备部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每日早8时前到位于长虹路7号的总台进行打卡报到,然后根据设备部领导的安排,前往优格所属各门店进行水电安装或维护工作,晚7时至9时再回总台打卡后下班。张强在优格服饰工作期间不管是休息日还是法定假日均不放假,亦不发放加班费,如果请事、病假,工资也会被相应扣除。优格服饰广场未与张强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张强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再加上特殊津贴、工龄工资和技能工资,张强每月工资总额为2360元。2012323日,张强因母亲生病住院向刘明专请假获批,2012331日张强尚在事假期间突然接到刘明专电话,告知其不用再上班,遂引起本案纠纷。
201249日张强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劳动监察大队要求优格服饰配合调查时,刘明专向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刘明专系专门承接水电安装工程的包工头,承接优格服饰广场的一些商业卖场的水电安装和维护工程,自负盈亏。为了完成工程,先后请张强等人做工,所请之人事先口头约定做一天结一天的工钱,因为没有工程可做,所以电话通知张强不用再来工作了。至于打卡的事是为了保证他早晚在工作区。
因劳动监察大队解除无果,张强于20121113日向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1、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20元; 2、要求支付社会保险费11328元; 3、支付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66942元。优格服饰主要答辩意见:优格服饰广场与张强不具有劳动关系,刘明专在劳动监察大队调查中作了详细陈述,说明刘明专并非单位员工,而是专营水电安装的个体户,张强系刘明专雇佣,其工作内容、地点、工资都由刘明专个人支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47日向张强送达了襄劳人仲裁字【2013】第3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张强系刘明专员工,故驳回张强的仲裁请求。张强接到该文书后,求助汪小波律师。
【接案后分析】
本案事实劳动关系尚缺乏证据,难以认定。
首先,张强应聘时所看到的招聘启示,因时间久远,已无法证明;
其次,张强提供的工牌上载有“优格服饰设备公司张强”字样,但该工牌随处可做,如无其它充分证据佐证,很难被采信;
第三,张强提供的工资卡及其银行打印清单显示每月工资从固定的两个个人帐户转入,经查上述帐户系与优格实业公司的两个经理所有,但优格实业公司与仲裁阶段的被申请人优格服饰广场是两个独立法人,况且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上述两个经理受优格服饰广场的委托发放工资。
第四,刘明专奉优格服饰广场之命拟组建设备公司(内部称设备部),但未能成功注册登记,张强在该机构工作,劳动关系自然在优格服饰广场,可问题在于没有证据证明刘明专与优格服饰广场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设备公司与优格服饰广场的关系。
第五,优格服饰广场主营服装销售,张强的工作内容是负责卖场的水电安装、维修,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很难将张强的工作看作是优格服饰广场的一部分。
【开启搜集证据之旅】
汪小波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从以下角度进行搜集证据:
第一,据张强回忆,优格服饰广场在接受监察大队调查时,曾经为否认张强主张的工资基数而出具过一份工资发放情况明细表,如果可以获得该证据就能完全证实优格服饰广场通过个人转帐的方式发放工资,这将与张强所举的工资帐户对帐明细形成证据链,有效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汪小波律师多次与劳动监察大队交涉,该大队均以不存在该证据为由回绝,汪小波律师知道该大队有收到材料登记制度,于是就坚持要求查看材料登记册,迫使该大队最终交出的该证据。该证据叫《设备公司电工岗位工资评定方案》,内容为如何评定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此份证据对我方有利的是,如果“设备公司”与优格服饰广场无关,何以由其持有并出具这样一份工资评定方案;不利在于,毕竟该证据内容上没有反映设备公司与优格服饰广场存在任何关系,因此,我们还须要再搜集其它证据。
第二,利用证据规则要求优格服饰广场提供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当然我知道,花名册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进行删减,但是张强陈述的曾经的同事、领导只要能在花名册中找到,那么就算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也可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为胜诉加码。
一审时法庭应汪小波律师要求,责令优格服饰提供花名册、考勤表或考勤打卡记录、工资表,但优格服饰广场仅提供了花名册,声称其他资料因管理不规范没能保留,另外花名册上张强大部分的同事都被删节。虽然如此,我们仍从花名册发现几名设备部的同事,经我们指出后,被告优格服饰广场很被动。
第三,优格服饰有完备的打卡系统,有自己的员工管理网络平台,那么我们是否在系统中找到蛛丝马迹,张强的员工系统通道已被锁死,只能想其它办法。优格服饰广场有多个卖场,员工众多,电脑系统管理尚有破绽,所以我们就确定了一家卖场利用该卖场工作人员尚以为张强仍在公司工作的心理认识,大摇大摆带着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然后利用张强所知悉的其他员工的工号进入系统。结果发现公司结构表中“设备部”赫然在目,且上面的还留有不少之前的老同事,除此以外我们还保全考勤表、通讯录等内容。获得了这份公证证据后,使得被告优格服饰最终哑口无言,不仅充分证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证明了加班的事实。
【办案结果】
事实劳动关系在上述努力后最终得以证明,那么胜诉也就变得水到渠成,最终双方一审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优格服务支付张强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
【后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一般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另外,如果有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还可以要求仲裁庭、法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如其不提供,则可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判决,因此在实践中律师应该善于搜集证据,善于利用证据规则,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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