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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数额影响定罪量刑,须据理力争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7:20

摘要:敲诈勒索的定罪数额不应是最初要求的数额,而是最终双方达成合议的数额。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首先索要的是6万元,后来又提出先支付1万元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声称通过该手机发送被害人小孩的照片用于证明被害人小孩确实在被告人手中。这里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先付1万元买手机只是最终获取6万元赎金的一个过程;另一种理解是,1万元如果支付,必然无法进行下一步敲诈行为。辩护人的职责在于提出罪轻、无罪的观点,因此我们无疑会就数额问题据理力争,虽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是关于敲诈勒索数额的认定问题的辩护方向值得日后进一步研究。

案情:
2015年2月5日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居民陈某的儿子失踪,陈某于当晚报警,并在媒体上发布寻人启事广告。同年2月8日,被告人苗某上网时看到陈某发布的寻人启事广告后记下陈某的联系电话,于2月10日12时03分至19时17分,向陈某发送短信30余条,短信中假称孩子在他控制下,以孩子生命安全相威胁,让陈某向其指定的其玩网络赌博游戏的银行帐号汇款6万元,并威胁陈某不许报警。2015年2月12日襄城公安分局民警在山西洪洞县将苗某抓获。
律师辩护观点:
一、犯罪数额应确定为1万。理由:敲诈通常有漫天要价和计价还价的过程,被告人索要6万元,但由于不能提供任何足以让人相信小孩被其控制的证据,因此被害人并不会因为恐惧而可能支付6万元。苗红星后提出支付1万元买手机的要求,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其希望被害人在恐惧之下支付1万元,一旦收到钱后必然因为其不能提供照片而露馅,被告人清楚知道不可能再进一步实施敲诈;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如果被告人明确告知其不会提供照片或其他证据证明小孩被控制,则骗局将立即暴露,但被告人要求买手机的行为让被害人尚有一丝希望,故其可能在害怕小孩被害的情况下支付1万元让被告人买手机。因此不管是被告人的犯罪意图,还是被害人因心理恐惧而被敲诈的范围,均应认定为1万元为本案的犯罪数额才能达到罪刑相一致。
二、未遂。因为被告人的敲诈手法拙劣,难以奏效,被告人也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因此其行为尚不至于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故希望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
三、辩护人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初步赔偿意向,请法庭根据最终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对被告人轻判。(辩护人积极与被害人陈某联系赔偿事宜,被害人非常豁达,从最初的2万元要求降为5000元,但遗憾的是,被告人家属没有筹到此款,导致本来可以判处2年左右刑期的计划落空。)
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亦能当庭认罪,其悔罪深刻,故肯请法庭从轻下判。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挥罪名成立。被告人苗某已经着手敲诈勒索,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为赌博而实施敲诈勒索,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苗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定罪数额应认定为一万元的辩护观点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集。另辩称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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