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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鉴定书及其复函的质证意见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3:00

导读:医院与医学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强势地位也往往影响着法院的公正审理,所以现实中患者很难打赢医疗公侵权纠纷。本案中医学会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其引用理由过于牵强,对于律师提出的如“5ml利多卡因与1ml肾上腺素合用,比例是否得当?”等专业问题不作任何回答,要求专业回答的问题,回答的让人觉得还不如非医疗专家,严重偏袒医院。也正因如果,给律师落下口实,通过据理力争,让该鉴定结论直接不被采信,本案得以胜诉,患者获得24万赔偿款。


一、鉴定机构不合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消除了医疗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医疗事故鉴定仅具有行政管理的功能,如果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将有违法律规定。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蓝涛龚沙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的,属医学会不予受理之情形,医学会不予核实,即做出鉴定结论。被告无证据证明于荣涛、龚沙在医疗行为中仅处于见习地位,而没有实际实施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医疗行为,因此请求法庭依据其二人在医师一栏中署名的事实,直接认定其为非法行医。

2、术前讨论记录表明已预见李家明手术出血感染的可能性,就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血。但复函却认为“任一个手术都会出血,术前采取预防措施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这无疑于说“每一个人都会死,做手术救死扶伤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

3、医学会一方面认为“高度近视术中出血可能性较一般人是高一些”,一方面又认为“常规告知即可”,显然荒谬。患者享有知情权,要求医疗机构对手术风险进行有效告知,以有利于患者选择是否进行手术。对于风险超过一般水平的,应该进行特别风险提示,这不仅是医疗规范的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4、麻醉失效是因为麻醉用药不当,眼部出血是因为手术刀触刺所致。鉴定结论没有说明上述问题,故要求补充说明,复函却去讨论出血会不会造成麻醉失效,言不对题。医疗会专家解答不了“2%的得多卡因能麻醉多长时间”,连鉴定要求都看不懂!

《鉴定书》说“局麻无需麻醉单”,原告列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情况下,要求补充说明,《复函》仍然只说“局麻手术无需麻醉单”,等于什么都没说!

5、问的是改变术式是否应当及时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复函答非所问。

6、白内障手术最基本步骤就是植入人造晶体,不能植入晶体就可以推定医院过错。

7、术前能见,术后失明,鉴定认为与手术中出血没有因果关系,那与什么有关?

三、“老子”鉴定“儿子”,不能秉持公平。

1、鉴定结论自向矛盾、法庭要求医学会补充说明,医学会却以种种借口拖延。复函也是言不对题、辞不达意。

2、医学会眼科鉴定专家组成员共计十一人,张强系其中之一。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署鉴定专家姓名,缺乏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要求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之规定,补偿说明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专业背景等事项,但医学会在复函中避而不谈。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汪小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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