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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转让方保证受让方经营时间承诺书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3:07

承  诺  书    

      

 我拟向徐某先生转让位于振华路的门面房,转让费8万元。现谨承诺保证徐某先生至少能实际经营     年,否则按比例(以月为单位,未经营时间与承诺经营时间之比)退还转让费。承诺期间发生如下情形使徐某先生不能继续经营的,视为未尽承诺:

1、房屋拆迁的;

2、房屋变危房的;

3、房东拒绝续租或恶意涨租迫使徐广熊不能续租的。

徐某先生在承诺期间再次转让的,本承诺自行作废。

                             承诺人:

                                   年      月       日

【文书制作背景】徐某从王某手里接手一门面经营餐饮,当时除了由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据外,双方未拟定合同,房东也只同意与徐某一年一签《租赁合同》。现刚经营三个月,据消息称该地域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徐某找到汪小波律师称:“王某当时口头说过能保证我经营三年时间。还有就是我还欠王某转让费4000元,对方最近要的急。”汪律师分析认为徐先生没有预先防范,所以情况对其不利:假如拆迁,或是房东不愿续租,徐先生将无权向王某主张退还转让费,也没有理由向房东索赔。因为上述情形均属商业风险,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王某承诺保证徐某经营最少经营期限或故意隐瞒拆迁事实。于是,为之起草本承诺书由徐某交王某补签(以偿付4000元转让费为条件,加之此承诺也是确有之事,故王某补签可能较大,或可试之)。

襄阳律师商户盘门面时往往被要求交纳高额转让费,而他们一般只想到交了转让费门面就是自己的了,根本没想到要征求房东意见,更未想到其他风险。其实对于受让门面的商户,最应该考虑的是经营期的问题,如果不能保证经营期限,不仅不会盈利,而且还会亏损掉转让费、装修费等。实践中有些不良商家隐瞒拆迁事实,把风险丢给下家,下家得知后,又寻求他人接盘,如此恶性循环,最后发生了纠纷往往是连环案,谁都脱不了关系。其实,事先防范其实很简单,仅须将最低经营期写入合同,方法有两种:一是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保证受让方至少经营多长时间;二是,与房东签订合同,租期至少达到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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