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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42

   【案情】2011年3月19日12时许,赵某驾驶其两轮摩托车从米易县城区向黄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S214甸渡路22Km+480m处时,与周某驾驶的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因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发生争议,未能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赵某的家属遂将周某及周某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31万余元。
    审理查明,赵某自2004年6月1日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某公司保卫部从事保安工作。
    审理中,周某及某保险公司均认为,死者赵某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分歧】本案在讨论中,对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赵某系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死者赵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和生活,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也日益增强,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务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常年在城镇工作生活,其收入相当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如果这类人员发生死亡事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仍以其户籍登记作为判断依据,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的补偿经济损失,从而有失公平。因此,在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不能简单地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登记作出判断,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
    本案中,受害者赵某户籍登记虽然是农村户口,但赵某长期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一直在城市居住、工作和生活,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主要来源于城镇,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显然不足以填补原告方的损失,有失公平,故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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