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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转让费纠纷防范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0:49

店铺转让费纠纷防范

引子:店铺经营在我国发展迅速,店铺转让随之而来,店铺转让费纠纷层出不穷,国家对租赁合同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对店铺转让费没有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甚至何为店铺转让费没有一个权威概念来表述,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我在此不予评判,只讨论如何解决实际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每一个人现在想要获得一个二手店铺,都知道要支付一定的店铺转让费,这已成行业习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一方当事人强调要收取店铺转让费才愿意转让,另一当事人考虑到种种原因,愿意支付店铺转让费,法律当然不会强加干涉。但商业行为总是充满着不确定性,受让店铺方当初想得美美的,谁料后来发生的许多事并不如人意,于是出现了纠纷,店铺转让是否有效?店铺转让是否解除或可以解除?店铺转让无效或解除时转让费是否要予以退还?

经常可见的是没有店铺转让权的当事人将店铺转让给了另一个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了店铺转让费,当时双方明知该店铺不能转让,商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将风险考虑得最小甚至不考虑,商人都是冒险家呀,有句话说得好,富贵险中求。

有这么一个案件,甲租赁某单位店铺做了十年生意(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现不想做了,想转让给他人(此时租赁合同还有三个月到期),但该店铺原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不得私下转让,乙为甲朋友,知道此消息后马上与甲联系愿意接手该店,甲与乙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后,向乙承诺,等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去续签下一次合同时,甲与某单位说好,让乙与某单位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双方于是就店铺转让达成口头协议,乙支付转让费5万元(含财物转让等)。

乙经营该店铺没多久,某单位发现系私下转让,就发了通知,责令乙停止经营该店铺。乙与甲一时没联系上,一气之下,就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转租协议无效,责令甲退还租赁费3万元(法院认定为租赁费而不是转让费,考虑到该转租协议中含有财物买卖,折价2万元)。

该案甲经营了十年的店铺已经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甲收取一定的转让费是合情合理的,但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甲的主张,为什么?我这里不说法院的判决公正与否,但甲与乙转让店铺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没有就转让费的收取达成书面协议无疑是不妥的。

从上述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转让费的收取并不一定认可,或者说是有条件认可。双方都认可转让费的存在,法院予以认可,一方不认可转让费的存在,法院就不一定认可了。尤其当转让费的收取与擅自转租混在一起,一亘发生纠纷,其后果可能不是当事人所愿意承受的。

那么如何防范呢?大体而言,店铺转让时要有合法的转让权,如没有,要书面告知对方。是否收取转让费,收取多少转让费要有明确约定,最好是具体表述一下为何要收取该笔费用,比如说考虑到该店铺已具有一定知识度,具有一定的经营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受让人获得了或有可能获得一个经营该店铺的机遇等(上面案件如这么表述,情况或有不同)。而且该转让费尽量不要与租金等有关联。

现实世界总是千奇百怪,更由于双方形势的不同等种种原因,所签订的协议导致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那是另一回事,已不是本文所要阐述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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