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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绝当后的综合费、利息、违约金怎么认定?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02

[导]绝当后不应再收取综合费,但仍应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金,但两者总额应不过分高于典当公司的实际损失,实践中通常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依据进行裁决,同时计算违约金期限时还应以必要为限。


[案例]2012年5月7日某典当公司与李某签订《机动车质押典当合同》及当票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汽车出典给某典当公司,典当金额281837元,典当期限自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6月7日止,当金利率为月利率0.5%,典当综合费用为每月4.2%,典当期限满5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视为绝当。绝当后甲方(李某)丧失质物的赎回权,乙方有权处理质物。甲方除承担当期届满至乙方债权完全实现期间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利率及综合费率与当期内标准相同)外,甲方还应当按日向乙方支付当金金额0.5%的违约金。
某典当公司依照合同扣除当期内综合费用后于2012年5月8日支付李某当金金额27万元,李某未按期支付利息,于当期届满后未续当或赎回。某典当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管理费及违约金(均要求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分析] 一、绝当后是典当公司是否可以约定收取综合管理费。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虽然《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是否可以继续计算综合管理费,但从绝当这一制度的设计看,当绝当后当户将丧失赎回权,相应典当行将有权对当物进行处理,在此时如仍计算综合管理费将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综合管理费系典当行的进行典当服务的合理报酬,当绝当后实际上典当服务已不复存在,故不能再收取管理费。另,《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即典当行对于拍卖的收入只能扣除拍卖费用和当金本息,剩余的部分应当退还当户,并不包括综合费用。因此本案中综合管理费只应算至当期期满。
二、绝当后就继续计息,并可同时计算违约金,但两者应不过分高于典当行的实际损失。
当金利息系法定孳息,绝当后由于当金未实际偿还,因此当金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当户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赎回或续当,由于其未履行导致绝当,当户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但,绝当后典当行应及时处分其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所以计算违约金时应以合理的期限为限。法院最终判决典当公司应1个月内主张权利,所以违约金的计算期限为当期届满的2012年6月6日至2012年7月5日,然后再从起诉后的2012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同时,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调整为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约金已经弥补某典当公司的损失,故不再支持绝当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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