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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3-30 11:56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规定》第6条规定,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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